合同到期沒有代通知金的依據是(合同到期有代通知金嗎)
合同到期終止需支付代通知金嗎
法律分析:合同到期終止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通知的,以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代通知金產生的基礎在于預告解除,即當一家單位因為員工無法勝任工作、醫療期滿或者客觀情形發生重大變化提出解除時,又不愿意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的,才應當向員工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勞動合同終止,一般是沒有代通知金的。在勞動者無過失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并沒有提前通知的,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合同到期沒有代通知金的法律依據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到期,法律沒有規定公司是否應當提前30天通知,因此公司只要在到期前通知員工;公司愿意或不愿意續簽訂勞動合同就行了,即使沒有提前30天,也不用支付該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除此之外,無論是用人單位過失性辭退勞動者,還是經濟性裁員,或者其他情形解除勞動合同,均無須適用代通知金。
不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代通知金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沒有代通知金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有很多種,但適用代通知金方式解除勞動合同的卻只有3種。
合同都是會規定到期時間的,訂立合同是雙方意思表示相同的行為,合同不僅會規定到期時間還會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還有違約責任,這些都是必備的。如果用人單位在合同到期時間提前三十天提出解除合同的,需要經濟賠償,關于合同很多人對于代理知金有很多不理解的地方。那么到期不續簽勞動合同代通知金規定如何?
一、到期不續簽勞動合同代通知金規定
合同到期如果不續簽的話,一般沒有代通知金,因為合同上面有明確的合同到期時間。但是如果沒到期單位提出解聘的話,那應該是前30天向勞動者提出,如果不能提前30天的話,那么單位就必須向勞動者另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然后還有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無需提前通知,無需支付代通知金,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詳述如下: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情形之一,除非雙方續簽勞動合同或存在法定順延的情形外,勞動合同關系到期結束。故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是可以預見的。提前通知適用于用人單位以非勞動者本人過錯為由解雇的情形,這種情況設置提前通知期,目的在于此時解雇非勞動者所能預見,應給予其尋找新工作以必要的時間保障。綜上,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并不屬于法律規定應當提前30日通知的情形,換言之,單位可以不提前通知,也無需支付代通知金,但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此外,從員工關系處理的角度,不建議單位不提前通知。因為提前通知的好處在于可以給員工適當的時間尋找新的工作、妥善安排工作交接事宜,使員工感受到企業的關懷,對在職員工也是一種激勵。
二、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三、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又細分為兩種情況: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四、如果不續簽,如何進行經濟補償,補多少
實踐操作中一直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從員工進入單位開始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第二種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員工在單位工作的時間應該分為兩個部分計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應該適用原《勞動法》,而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合同自然期滿的,無需進行經濟補償;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既然《勞動合同法》無溯及力,則其對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無法律效力。因此,我們認為第二種觀點是正確的,事實證明,我所代理的一些勞動案件,也是根據第二種觀點進行裁判的。
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根據勞動者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以拿到手的工資為準。
綜上所述,除了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這種情況以外,單位需要對員工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補償的數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從上述條文來看,除非在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以原條件或更好的條件要求與員工續約但員工不續約,無其他情況下公司都應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金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因勞動合同期滿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起算年限為: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其依據在于《勞動合同法》第97條: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到期不續簽勞動合同代通知金是不存在的,如果到期不續簽的話,是沒有合同的代理知金的,因為合同到期的時間是固定的。如果說單位在合同到期提前超過三十天就提出解除合同的,還要對勞動者提供賠償
不支付代通知金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不支付 代通知金 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不支付代通知金的法律規定:如果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解除勞動合同 的,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在實踐過程中,代通知金的支付前提最容易被誤讀,很多人不管 合同解除 理由是什么,一概認為需在經濟補償外再加一個月的所謂代通知金。 二、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中對于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共有6條,即第三十六條關于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的規定,第三十七條關于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第三十八條關于勞動者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第三十九條關于過錯性解雇的規定,第四十條關于非過錯性解雇的規定,第四十一條關于裁員的規定。 法律并未規定每種 解除合同 行為均適用“代通知金”的規定。勞動合同法只在第四十條中對“代通知金”進行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 工資 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 勞動合同 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因此,“代通知金”僅在用人單位以上述三種理由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時才能夠適用,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不是上述三個理由,或者雖然是上述三個理由,但已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代通知金”是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持的。 勞動合同 法規 定可用一個月工資代替通知期的僅限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三種情形,如果屬于違法解除合同行為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違法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即支付 賠償金 ,勞動者要求支付“代通知金”無法律依據。 代通知金的支付是前提是用人單位違反了相關的法律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按照相關的規定進行辦理,提前一個月的情況下與勞動者就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進行協商,則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所以用人單位的人事部門應當就勞動者的勞動 合同到期 情況進行掌握與了解,避免出現相關部門導致用人單位受到經濟賠償。
合同到期沒有代通知金的依據是什么
企業內部對 勞動關系 的管理也是屬于非常重要的一項工作內容之一了,雙方在正常情況下應該是屬于一種相互尊重信任的基礎上去完成合作的。當然,正確的處理勞動關系當中的有些問題是職工應該具備的一個最基本的常識,比如在 合同到期 以后公司不續簽有些員工思考的問題卻是關于 代通知金 的賠償。其實,合同到期沒有代通知金的。 一、合同到期沒有代通知金的依據是什么? 合同到期如果不續簽的話,一般沒有代通知金 《 勞動合同法 》規定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有很多種,但適用代通知金方式 解除勞動合同 的卻只有3種。該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 工資 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 勞動合同 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除此之外,無論是用人單位過失性辭退勞動者,還是經濟性裁員,或者其他情形解除勞動合同,均無須適用代通知金。 因此,有的勞動者在主張用人單位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并要求支付 賠償金 時,一并主張代通知金,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二、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補償標準是什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 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 是否一定有 經濟補償金 ? 1、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 勞動合同終止 ,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3、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合同到期和支付代通知金的三種情形完全就不一樣,合同到期,司不續簽是需要賠償其他的內容的,但是在這里的賠償和代通知金完全不是一種性質。代通知金就是因為合同還沒有到期卻提前的被解聘了,兩者賠償的適用條件,賠償的具體標準差別都特別大。
勞動合同到期后是否有代通知金
法律分析:代通知金適用的情形為用人單位對無過失的員工在沒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的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才支付代通知金。勞動合同期滿, 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第五項 勞動合同期滿,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合同到期不續簽有代通知金嗎
一、如果合同到期有沒有代通知金?
合同到期如果不續簽的話,一般沒有代通知金,因為合同上面有明確的合同到期時間。
但是如果沒到期單位提出解聘的話,那應該是前30天向勞動者提出,如果不能提前30天的話,那么單位就必須向勞動者另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然后還有經濟補償金。
二、代通知金和不續簽的合同補償金可以一起要嗎?
不可以,兩者不是一回事。
代通知金是專指《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在勞動合同期內的三種情形,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續簽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雖然沒有規定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但是還是應該有一定的提前量。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到期可不可以直接走人?
1、“合同到期 直接走人”:合同到期的,勞動關系自然終止,你當然可以立即走人、不用提前30天書面通知。
2、如果你是在7月31日合同到期前提前辭職走人的:才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到期后才能走人。
綜合上面所說的,如果合同到期有沒有代通知金?合同到期的話是沒有代通知金的,一般代通知金是在合同沒有到期的時候,也沒有通知你把你解雇的,就可以有一個月的代通知金,因此,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一定要看清楚到期的日期是多久,以免會讓自己的利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