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不受理可以直接起訴嗎(沒簽勞動合同一告一個準嗎)
勞動仲裁之后還可以訴訟嗎
勞動仲裁之后還可以訴訟。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申請人申請勞動仲裁后,勞動仲裁委5日內未受理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2、勞動仲裁不予受理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3仲裁裁決作出后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于一裁終局的可以抽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
勞動糾紛仲裁后可以起訴,勞動仲裁裁決后,如果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還可以起訴。但是當事人一般應當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的十五日內起訴;如果當事人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就生效。
仲裁流程如下:
1、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3、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于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4、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5、仲裁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
仲裁庭裁決后應當制作仲裁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勞動者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服勞動仲裁裁決的起訴時間是15天,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起民事訴訟的,仲裁裁決書就發生法律效力,勞資雙方需依法履行應盡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仲裁不受理可以直接上法院嗎
法律分析:勞動仲裁不受理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勞動仲裁裁決起訴被駁回只能起訴嗎
被裁決駁回仲裁申請的可以直接起訴的,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訴書、相應的證據清單即可,法院審查后,認定可以受理的,會同時當事人雙方具體的開庭審理時間,如果在案件開庭審判之后,當事人一方無法出庭參加訴訟的,視為缺席審判。
一、被裁決駁回仲裁申請的可以直接起訴嗎?
可以直接起訴的,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因此,如果在有仲裁協議的情況下向法院起訴,必須符合仲裁協議無效的條件。
駁回仲裁請求主要適用于:證據不足,缺乏法律依據,超過勞動爭議仲裁時效且無中止、中斷、延長理由等。
并不是所有的請求勞動仲裁都是受理的。比如住房公積金糾紛,勞動仲裁并不受理;社會保險爭議,目前北京這里的勞動仲裁也是不受理的。那么,一個申訴人在確定仲裁請求時,就應當知道這些情況。不過,就社會保險爭議糾紛而言,如果你在仲裁時沒有提出來,直接去法院訴訟的話,法院也是不受理的。
二、仲裁后還能起訴嗎?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愿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并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如果是勞動仲裁,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是其他糾紛,仲裁后就不能起訴,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協議確定了案件的唯一仲裁庭。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不僅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而且對法院和仲裁委員會的案件管轄權的區分亦有約束力。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如果仲裁委員會受理當事人的仲裁申請之后,審理并作出仲裁裁決,當事認對于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不滿意、認為其存在錯誤等的,可以從收到裁決之日起的十五日之內向當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或者是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訴訟,進而裁定是否撤銷裁決。
勞動仲裁不予受理可以向法院起訴嗎
勞動仲裁不予受理可以向法院起訴嗎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以下是對其進行的分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一、申請勞動仲裁有哪些流程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相關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二、申請勞動仲裁流程是怎么樣的
1、勞動爭議發生(注明: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身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當事人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勞動仲裁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自收到《勞動仲裁申請書》起5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并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不予受理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3、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復雜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延長不超過15日辦結。案件處理過程中發生依法應中止審理情形的,中止審理。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局不予受理可以到法院起訴嗎
一、勞動仲裁不予受理后能否到法院訴訟
勞動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仲裁申請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申請勞動仲裁的程序
1、申請。首先申訴人應在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書面提出申請。當事人按仲裁委員會提供的《申訴書》填寫一式二份,附勞動合同、身份證復印件及相關的證據材料;申訴人系用人單位的,應附營業執照有效影印件。上述提交的材料系復印件的應帶原件核對。
2、受理。自當事人提交符合填寫要求的申訴書之日起7日內,仲裁委員會將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通知當事人。
3、委托。當事人可以委托不超過二名的律師或其他人代理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
4、舉證。勞動爭議案件一般由申訴人提供證據;因用人單位應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責提供證據。
5、審理。雙方當事人應按仲裁庭指定的時間到達指定的地點參加庭審活動。申訴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的,按撤訴處理;被訴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的,仲裁庭可進行缺席審理并作出缺席裁決。
6、調解。仲裁員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先行調解,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在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7、裁決。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8、結案。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一般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案;如案情比較復雜的,經批準最多可延長30天。
勞動仲裁不予受理直接起訴
法律主觀:
仲裁委不予受理后,勞動者是有權直接向法院提起 訴訟 的。 勞動爭議 案件有前置程序,即先到當地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一裁終局的案件,用人單位不能起訴,只能 申訴 )。超過15日沒有起訴的,仲裁書發生法律效力,等同于 法院判決書 。 《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條,對于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不開庭不按時裁決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嗎
一、勞動仲裁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精神,勞動爭議案件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是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當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因此,如果沒有通過勞動仲裁,直接到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發生勞動糾紛之后,不能直接起訴到法院,要先經過勞動仲裁的程序。
二、勞動糾紛的訴訟程序
《勞動法》規定,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和處理一般民事糾紛一樣,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其主要程序有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等。
一審程序分如下4個階段進行:
1、起訴和受理。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后,進行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2、審理前的準備。正式審理之前人民法院還要做—些準備工作,比如向被告發送起訴狀副本,組成合議庭,開展調查或委托調查,通知當事人參加訴訟等。
3、開庭審理。法庭調查時,按當事人陳述、證人作證、出示證言書證等證據、宣讀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的順序進行。進入法庭辯論后,先由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然后由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再由各方相互辯論。辯論之后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4、依法做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二審程序。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可依法提起二審程序。但須在一審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狀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姓名、法人名稱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上訴狀應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交,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二審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為終審判決。審判監督程序是當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而需要再審時所進行的程序。當事人也可以申請再審,但須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兩年內提出。
務工者若擔心訴訟時間太長,影響自己的生活,可以申請法院先予執行。
《民事訴訟法》規定,在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并且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1、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
2、追索勞動報酬的;
3、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上文為您詳細介紹了此問題的具體內容,希望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從上述內容中我們知道,發生了勞動糾紛,一般要先申請勞動仲裁,在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時,可以選擇向法院提起勞動糾紛訴訟。勞動者在權益遭到損害時,一定要懂得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就要考慮提起勞動糾紛訴訟了。在此過程中,如果您遇到了困難,建議您咨詢勞動爭議方面的專家律師尋求解決。
勞動仲裁不受理可以直接起訴嗎
勞動仲裁不受理可以直接起訴。
勞動仲裁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鶎尤嗣穹ㄔ汗茌牭谝粚徝袷掳讣?,但法律規定的除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仲裁,是指將爭議提交給爭議之外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對當事人的糾紛居中調解,并作出裁斷的行為。根據適用對象不同,仲裁可分為民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國際爭端仲裁等。勞動爭議仲裁是仲裁制度中的一種,旨在解決勞動糾紛。勞動爭議仲裁既具有仲裁制度共有的某些特征,同時又有自己的特殊性。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2、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3、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不受理怎么起訴
法律主觀:
勞動仲裁不受理怎么起訴 《最高人民 法院 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不屬于勞動爭議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情況予以處理: (一)屬于勞動爭議案件的,應當受理; (二)雖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但屬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應當依法受理。 第三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 勞動法 》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六十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第四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申請仲裁的主體不適格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經審查,確屬主體不適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在勞動仲裁申請不受理時,勞動者可以按照仲裁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的不予受理原因向人民法院起訴。 勞動仲裁裁決后的相關處理 對于勞動仲裁裁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是不一樣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47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 工傷 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 賠償金 ,不超過當地月 最低工資 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48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上 述兩條的含義是指勞動者可以起訴,而用人單位不可以。只要勞動者對裁決滿意不提起訴訟,那么裁決自送達之日起生效。但是用人單位可以在收到裁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法院申請撤銷該裁決(前提是該裁決適用法律錯誤或者有程序性錯誤,條件是十分嚴格的)。裁決如被撤銷雙方當事人均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第50條當事人對本法第47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本條是指雙方均可起訴的情況。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睹袷略V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勞動仲裁申請不受理讓去法院直接起訴
法律主觀:
不經過勞動仲裁一般不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若當事人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