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延期交房能解除合同嗎(開發商延期交房起訴退房能成功嗎)
開發商延期交房能解除合同嗎
能。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開發商違約延期交房可以退房嗎
法律主觀:
開發商延期交房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退房的,開發商按時交房是購房合同中的重要義務,需要及時履行。違約履行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因遲延履行,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不履行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法律客觀:
一、開發商延期交房退房是否可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對“合理期限”進行了明確,該解釋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該解釋又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因此,開發商延期交房的話,購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和退房。但是必須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二、延期交房要承擔的責任有安歇(一)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另一方可以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停止違約行為、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執行定金罰則及其他補救措施。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第九條對開發商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按延期時間分兩種情況處理:1、延期超過合理期限,購房者有權選擇解除合同或繼續履行合同,并可要求開發商支付違約金。實踐中,買受人要求出賣人繼續履行并支付延期違約金的較多。2、逾期不超過一定期限(如60日或90日等),自合同規定的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開發商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付房款的萬分之(一般約定萬分之二或三)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二)逾期違約金的確定。依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第九條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或者違約金數額計算方法予以確定,如果沒有約定,則根據法律規定判斷,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三)開發商辯稱違約金過高請求減少的法律適用。開發商經常辯稱延期交房違約金過高而請求減少,因為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但是根據合同法關于意思自治原則,既然明確約定了違約的責任承擔方式,那么任何一方違約,直接按照合同的約定執行即可,如果將違約金數額減少,則雙方當事人對違約金的約定便沒有任何意義。對于這一點,我國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另外,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無疑是鼓勵誠實守信、制裁違約行為,對于惡意違約行為,不能減輕責任。通常在購房的時候開發商就會與購房者約定具體的交房時間,若到了交房時間而開發商不能交房的話,則就會構成延期交付,那此時就要對購房者承擔違約責任。但開發商延期交房退房,雖然可行,此時也有期限要求,即購房者在開發商延期交房之后,需要給予其合理的時間,也就是要先進行催告,要是3個月之后還不能交房的話,此時才可以要求退房,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
開發商逾期交房多久可以解除合同
開發商逾期交房3個月可以解除合同。
1、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
3、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開發商逾期交房的認定標準如下:
1、因建筑沒有完工而違反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交房時間;
2.不存在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而違反買賣合同中的交房時間;
3、因沒有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而違反買賣合同中的交房時間;
4、出現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而且《商品房買賣合同》中也約定開發商可以免責的原因,但開發商沒有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告知購房者;
5、在交付房屋時,房屋沒有達到《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時所應達到的使用條件,購房者拒絕收房而引起的延期交房(特別約定的,可以退房);
6、購房者和開發商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有補充條款約定的,但因開發商沒有完成而引起的逾期交房;
7、合同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執行。
綜上所述,開發商逾期交房3個月可以解除合同。開發商逾期交房是屬于合同違約的情形,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付房屋,購房者可以解除購房合同退房,要求開發商返還購房款,并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解除權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開發商延期交房可以退房嗎退房
法律主觀:
開發商延期交房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退房的,開發商按時交房是購房合同中的重要義務,需要及時履行。違約履行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因遲延履行,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不履行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延期交付可以解除合同嗎
開發商延期交房,購房人可以催促交房。經過催告后三個月仍未交房的,購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開發商賠償損失。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延期交房的情況有哪些
1、正常延期交付。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于施工遲延或者相關政府手續辦理遲延、市政配套遲延等導致的房屋交付逾期。這種延期交付屬于延后交房時間,購房者給開發商一定的寬限期,經過一段時間等待就可以收房的情況。
2、非正常延期交付。非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于開發商經濟實力、相關政府手續違法且無法辦理等導致開發商不能或者短時間內不能交付房屋的情形。
原則上,出賣人不能在約定時間交付房屋便構成延期交房。
不構成延期交房的情況有哪些
1、因不可抗力對按時交付產生影響。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延期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的規定,因不可抗力的出現對房屋的正常交付產生重大影響,造成出賣人可能延期交房的,出賣人可因此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是,出賣人應在合理時間內對買受人及時履行通知義務,否則構成延期交房。
2、因重大規劃、設計變更對按時交付產生影響。如果在房屋建設過程中遇到政府主動提起的規劃變更(如政府部門需要拓寬建設項目前的道路,要求道路兩旁建筑物各自退后一定距離,為此,開發商需要時間來對整個設計方案進行修改),或者是房屋在施工過程中遭遇重大技術難題(如地質條件的突變)必須對設計進行變更的,此類情況因不能歸人不可抗力范疇而使開發商免責,但如果完全按照買賣合同的約定由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顯然有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