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是幾年(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什么意思
一、保證的訴訟時效是什么意思啊
保證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是可變期間,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持續達到一定期間而致使其請求權消滅的法律事實。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勝訴權。
(一)一般保證中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如果債權人沒有對債務人提起起訴或仲裁的,即為保證期間經過,保證人免責。
(二)連帶保證中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訴及訴訟外的權利請求都可以,但要針對保證人本人),保證合同訴訟時效開始計算,如果債權人未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即為保證期間經過,保證人免責。這里并不需要債權人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所以連帶保證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日與一般保證不同。
二、保險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1、協商
協商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保險法》及相關法規、合同條款的規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求大同存小異,自行解決糾紛的方式。在爭議發生后,雙方應實事求是有誠意的進行磋商,彼此作出讓步,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協議。協商和解一般有自行和解和第三者主持和解兩種方法。自行和解即沒有第三者介入,雙方當事人直接進行交涉;第三者主持和解即由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者從中調停,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2、仲裁
仲裁是指合同雙方對某一事件或某一問題發生爭議時,通過協商難以達成協議,根據申請,可由國家規定的仲裁機關依法作出裁決。仲裁是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之后達成書面協議,愿意把他們之間的爭議交給雙方都同意的第三者進行裁決,仲裁員以裁判者的身份而不是以調解員的身份對雙方爭議作出裁決。
3、訴訟
訴訟是依法提起要求解決保險合同爭議的一種方式。一方為原告,而被請求的一方為被告。如當事人一方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沒有滿足自己的訴訟請求或者不當時,在接到判決書的15日之內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三、保險條款
基本條款和附加條款。
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主要包括投保人的有關保險標的的情況、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保險風險、保險費率、保險期限違約責任與爭議處理以及雙方當事人的應盡義務與享受的權利。
1、投保人的姓名與住所;明確投保人姓名與住所,是簽訂保險合同的前提。這里需說明幾點;被保險人不是一人時,需在保險合同中一一列明,經保險人核定承保后簽發保險單。保險合同中除載明投保人外,若另有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還需要加以說明:在貨物運輸保險中,有特別約定;貨物運輸保險合同有指示式和不記名兩種。在指示式合同中,除記載投保人的姓名外,還有"其他指定人"字樣,則可由投保人背書而轉讓第三人,在無記名式保險合同中,無須記明投保人的姓名,而隨保險標的物的轉移而同時轉讓第三人。
2、 保險標的;保險標的是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與義務所指的對象,是保險作用的對象,也是可保利益的物質形式。
3、保險風險;是保險人對投保人承擔損失賠償責任或保險金給付的風險因素,也必須在合同中一一列明。
4、
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保險價值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時保險標的用貨幣計量的實際價值,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對投保標的的承保金額或訂入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價值,它是保險人計算保險費的依據和承擔補償或給付責任的最大限額。
5、保險費和保險費率;
6、 保險賠款或保險金的給付;
7、保險期限;
8、違約責任與爭議處理;違約責任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因其過錯致使保險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或違反保險合同規定的義務而需承擔的法律責任。
9、 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在如今社會上,以合同的形式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使合同更加規范性。我們都知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當事人可以在雙方意見達成后,終止合同。讓市場交易更具有安全性。以上內容就是由為您們分析的保證的訴訟時效是什么意思啊?如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律師。
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為三年。
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應當在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損害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為三年,但是權利損害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也不再保護,有特殊情況的可以申請延長。
訴訟程序如下:
1、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
2、法院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受理立案;
3、將起訴狀送達被告,被告在規定期限內答辯;
4、開庭審理;
5、法庭調查;
6、法庭辯論;
7、判決。
司法調解和訴訟的主要區別如下:
1、性質不同。司法調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訴訟是當事人在訴訟中對自己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
2、參加主體不同。前者有人民法院和雙方當事人共同參加,后者只有雙方當事人自己參加。
3、效力不同。調解作為一種純粹的民間性質的糾紛解決機制,并沒有相應的法律規范對其適用范圍加以規定,但從我國目前存在的調解機構和實踐來看,調解的適用范圍是比較寬泛的,不僅適用于因財產關系而產生的糾紛,而且還適用于因人身關系產生的糾紛,調解的適用范圍要比仲裁范圍寬,可以和訴訟類比。
綜上所述,司法調解亦稱訴訟調解,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項重要的訴訟制度,是當事人雙方在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通過處分自己的權益來解決糾紛的一種重要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借款擔保人的訴訟時效是多少
法律主觀:
借款擔保人訴訟時效為三年。主 債務 訴訟時效期間 屆滿的,擔保人享有主 債務人 的 訴訟時效抗辯 權;擔保人未主張前述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承擔保證責任后,不得向主債務人行使追償權,除非主債務人同意給付。擔保人在行使追償權一般是在向 債權人 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之日起三年內行使,同時要受到主債務的訴訟時效的限制。追償權的訴訟時效也適用 訴訟時效中斷 和中止的規定。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 》: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九條 【分期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擔保期間與訴訟時效
擔保時效: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訴訟時效: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一、擔保期限是否適用訴訟時效中斷?
擔保期限也就是保證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延長,有約定從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期間早于、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保證期間是六個月,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是二年,從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算。
保證中的訴訟時效也就是保證合同訴訟時效,它與一般訴訟時效相同,適用二年的訴訟時效規定,起算時間根據保證合同來確定,在訴訟時效內,債權人可以想法院起訴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超出訴訟時效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沒有免除,但是保證人獲得了訴訟時效抗辯,也可以說超出訴訟時效后,債務人喪失了勝訴權。
二、法定事由
根據《民法典總則編》第195條的規定,中斷訴訟時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訴訟(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承諾)。這些事由區別于中止訴訟時效的事由,都是依當事人主觀意志而實施的行為。訴訟時效的目的是促使權利人行使請求權,消除權利義務關系的不穩定狀態,從而訴訟時效進行的條件是權利人不行使權利,如果當事人通過實施這些行為,使權利義務關系重新明確,則訴訟時效已無繼續計算的意義,當然應予以中斷。
1。起訴。即權利人依訴訟程序主張權利,請求人民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起訴行為是權利人通過人民法院向義務人行使權利的方式。故訴訟時效因此而中斷,并從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時重新起算。
2。請求。這里指權利人直接向義務人作出請求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這一行為是權利人在訴訟程序外向義務人行使請求權。改變了不行使請求權的狀態,故應中斷訴訟時效。
3。認諾。即義務人在訴訟時效進行中直接向權利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诹x務人認諾所承擔的義務,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重新得以明確,訴訟時效自此中斷,并即時重新起算。認諾的方式有多種多樣,包括部分清償、請求延期給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擔保等。
在當事人進行訴訟時也是要確定訴訟的具體時效,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發生了一些法定事由后也是可以向司法機關申請訴訟時效中斷的,訴訟時效中斷一般會包括起訴、認諾以及請求等各類事由,當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解除后,那么訴訟時效也是會重新進行計算的。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與保證期間
法律主觀:
保證債務的保證期間由保證人和債權人協商確定,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則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是三年,一般保證債務訴訟時效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連帶責任保證債務訴訟時效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擔保訴訟時效兩年還是三年
擔保訴訟時效一般為三年。但如果當事人已經在債權訴訟中主張過擔保物權的存在或者財產保全申請中已經涉及該擔保物權,那么擔保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擔保訴訟時效為三年。即自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內,權利人可以請求擔保人承擔清償責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如果當事人已經在債權訴訟中主張過擔保物權的存在或者財產保全申請中已經涉及該擔保物權,那么擔保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因此,擔保訴訟的時效期間與其他訴訟不同,需要進行特殊的考慮。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債權人對債權提出訴訟,則一般不會受到擔保訴訟時效的限制。因為債權人在向債務人主張其債權時,可以以債權對抗擔保人。只有在債權人向擔保人直接主張擔保權利時,才會受到擔保訴訟時效的限制。
如果擔保物被拍賣或者變賣,是否會影響擔保訴訟?如果擔保物被拍賣或者變賣,擔保人仍然需要承擔清償責任。但是,在進行擔保訴訟時可能涉及到一些具體問題,例如,當擔保物被拍賣或者變賣時,是否存在過高的低價問題或者違反程序等問題。這些問題需要結合具體情況進行評估和分析。此外,如果債權人已經在債權訴訟中將債權實現,那么在進行擔保訴訟時,就不能再次請求擔保人承擔清償責任。因此,在進行訴訟時,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和處理。
擔保訴訟時效在民事訴訟中是一個重要的概念,需要注意區分其他類型的訴訟時效。同時,在進行擔保訴訟時,也需要考慮擔保物被拍賣或者變賣等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多個因素后才能得出合理的結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保證擔保訴訟時效是多長?
從合約定給付時間到期開始計算訴訟時效,如果沒有約給付時間,則從峻工驗收(交工)時間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同時,只要能證明你一直在討要則時效中止,從你最后一次討要計算訴訟時效。
貨款人到還款期起訴債務人,二年后再起訴擔保人的,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保證人分為一般保證人和連帶保證人,在借款人不能償還借款時,債權人有權要求一般保證人代為清償其為借款人擔保的債務。無論借款人是否有能力償還借款,只要還款期限已過,債權人就有權要求連帶保證人代為清償其為借款人擔保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百九十四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第六百九十九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債務訴訟時效自何時起算
現在的人都會保護自己的權利,當事人在打不動產官司的時候,選擇的法院是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但是不能隨意去一個地方,其他法院沒有管轄權就不會審理案件,就可能會錯過最佳訴訟時間。那么保證債務訴訟時效自何時起算呢?接下來為大家帶來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以下的知識對讀者有所幫助。
一、保證債務訴訟時效自何時起算
一般保證中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是從判決或仲裁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的。即在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開始計算后,主債務的訴訟時效又一次中斷,比如強制執行,此時保證債務訴訟時效隨之中斷。因為,如果主債務的訴訟時效中斷,而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的話,就會產生一個時間段,即主債務訴訟時效沒有結束,但保證債務訴訟時效已經中斷的荒謬結果。
一般保證中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是一般訴訟時效,即三年,其起算點是:根據《民法典》規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二、什么是保證債務
保證債務,是指保證人根據保證合同所應承擔的擔保責任,即當債務人不能履行主債務時,由保證人代為履行。保證人的保證債務有兩種:一是在主債務不能履行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二是在主債務不能履行時,由保證人與債務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前一性質的保證債務所擔保的主債務,只能是可代替履行的債務,對于必須由債務人親自履行的債務,不能設立保證履行的保證責任。保證債務是主債務的從債務。主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就主債務所生的事項,原則上其效力及于保證債務,即發生絕對的效力。
保證人與債權人就保證債務所生的事項,原則上并不友于主債務,僅發生相對的效力。保證債務的范圍,如果保證合同沒有具體規定,應包括主債務和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于主債務的負擔。在保證期間,保證責任范圍可因主債務的減少而減少,但新增加的債務,未經保證人同意,保證人不負保證責任。
二是一般保證中保證人承擔責任的風險較小,從公平的角度出發,應當與債權人債務人共同承擔風險到最后。三是在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承擔的風險較大,如果債權人只對主債務人提起訴訟而不對保證人提起訴訟,等于放棄了保證債權,只向主債務人主張權利,這種放棄權利的行為法律應當認可。
三、物權擔保的種類有哪些
1、以擔保物權的原因為標準,擔保物權可以分為法定擔保物權與意定擔保物權。
法定擔保物權,指依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當然發生的擔保物權,如留置權;意定擔保物權,指依當事人的設立合同而成立的擔保物權,抵押權和質權為典型的意定擔保物權。法定擔保物權通常是為擔保一定的債權而成立的,所以具有強烈的從屬性。意定擔保物權具有媒介融資的作用(即以擔保物權作為獲取融資的手段),故又稱為融資性擔保物權。
2、擔保物權以其主要效力為標準,可以分為留置性擔保物權與優先清償性擔保物權。
留置性擔保物權是以留置標的物,迫使債務人清償債務為其主要效力的擔保物權,如留置權和質權;優先清償性擔保物權是支配標的物的交換價值,以確保優先清償為其主要效力的擔保物權,如抵押權。留置權性擔保物權,因權利人需要占有標的物,導致債務人不能使用、收益標的物,所以企業融資一般不采取這種方式。優先清償性擔保物權是以標的物的交換價值作為優先清償債務的保障,不將標的物的占有移轉給債權人,債務人占有、使用標的物,符合企業的經營方針,所以為企業所樂于采用。這種擔保物權在現在經濟生活中居于主導地位。
3、以擔保物權的標的物的不同而作的區分,可分為動產擔保物權、不動產擔保物權、權利擔保物權和非特定財產擔保物權。
動產擔保物權,指以動產為標的物而設立的擔保物權,如動產抵押權和動產質權;不動產擔保物權,指以不動產為標的物而設立的擔保物權,如權利質權和權利抵押權;非特定財產擔保物權,指以內容經常變動的財產為標的物而設立擔保物權,如企業擔保(浮動擔保)等等。
4、以擔保物權的構造形態的不同為標準,擔保物權可分為定限性擔保物權與權利移轉性的擔保物權。
定限性擔保物權,擔保權人取得的只是定限性的權利,擔保標的物的所有權仍然保存在設立人(債務人或第三人)之手。權利移轉性擔保物權,是將擔保標的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移轉給擔保權人的擔保權,以讓與擔保為其典型。
5、以是否移轉擔保標的物的占有為標準,擔保物權可以分為占有擔保物權與非占有擔保物權。
將標的物移轉給債權人占有的擔保物權,為占有擔保物權,如留置權和質權;非占有擔保物權,指不把標的物移轉給債權人占有、債務人仍繼續使用、收益擔保的物的擔保物權,如抵押權。
6、以擔保是否為民法所明文規定為標準,擔??梢苑譃榈湫蛽Ec非典型擔保。
凡由民法所明文規定的擔保為典型擔保,如抵押權、留置權和質權;非典型擔保,又稱不規則擔?;蜃儜B擔保,指在社會交易的實踐中自發產生為判例學說所認可的擔保形式,如讓與擔保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