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刑事拘留(尋釁滋事刑事拘留要判刑多久)
尋釁滋事在看守所羈押六個月沒判,是不是超期關押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刑事羈押期限有明確的規定:
法律依據:
《刑訴法》第91條:提請批捕和審查批捕的時限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訴法》第156條:一般偵查羈押期限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157條: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158條:重大復雜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159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160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您可以根據以上法律規定,來判斷是否是超期羈押。
父親因為尋釁滋事在看守所關了一個月,會對子女當兵或者考警校有影響嗎?
被刑事拘留的人,肯定是公安機關已經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當然,犯罪嫌疑人最終是否有罪,是否受到刑事處罰,要由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決定。也有一些人雖然被刑事拘留、批準逮捕,并被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最終仍然宣告無罪的。
但是,警校不可能預知學生的父親將來會被宣告無罪。再說,犯罪嫌疑人被法院判處有罪的概率還是非常大的。由于警校學員今后就職崗位的特殊性,所以政審把關嚴一點是可以理解的。
如果被刑事拘留的父親所牽涉到的案件已經結案。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宣告無罪,那么,孩子的政審完全可以通過。
尋釁滋事拘留15天影響子女嗎
因尋釁滋事被拘留15日,需要明確是行政拘留還是刑事拘留。行政拘留15日對子女沒有影響;刑事拘留15日被取保候審有后續的刑事訴訟程序,一旦被判處刑罰,就有很大影響。
因尋釁滋事被行政拘留,屬于違法行為,行政拘留是一種懲戒措施,但只是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拘留處理完畢,行政案件即終結。一般違法行為對以后的生活基本沒有影響,如果之后涉嫌犯罪了,之前的行政處罰屬于劣跡,在判斷是否符合緩刑條件,這就是一個減分項了。對子女沒有影響。
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為四種: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九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尋釁滋事一般判多長時間
法律主觀:
我來回答你的尋釁滋事多長時間判刑的問題,如果公安機關認為應該刑事拘留的,刑事拘留一般是10天左右,最長不得超過37天。如果公訴機關認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那么就會向法院提起公訴。不論是累犯還是初犯,都是按照刑法規定的尋釁滋事罪的法律規定判處,只是累犯是要從重處罰。舉個例子就是如果法律規定可以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院對于初犯可能就判處3年就行,但是累犯的話,就比你初犯判的多,但是再多,也不能多過法律規定的刑期。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別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尋釁滋事罪量刑標準
尋釁滋事罪詳細量刑標準:一、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1、尋釁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2、糾集他人三次尋釁滋事(每次都構成犯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二、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后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學生攔路扇老師耳光,被刑事拘留,究竟是違法行為還是犯罪行為?
畢業20年后學生攔路扇老師耳光,被以尋釁滋事罪刑事拘留,學生究竟是違法行為還是犯罪行為?
文 | 吳斌律師 經濟犯罪辯護律師、詐騙犯罪辯護律師、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法律界備受關注的尋釁滋事罪,又一次堂而皇之地出現在各大新聞媒體了。這次被刑事拘留的是一位已畢業近20年的學生,找老師“報仇”。通過觀看網絡視頻可知,這位學生在路邊攔住了曾經教過他的老師,連續扇了多個耳光,并帶有譴責的語氣。
事情之所以引起這樣的轟動,是由于學生打了老師,尊師重教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另外一個更重要的因素,是隨著視頻的網絡發酵以及“劇情”推進,事情似乎變了“味”。各種說法冒了出來,有人說“君子報仇,二十年不晚”,有人說“欺師滅祖,天理不容”。網絡發酵數個月后,老師報警了,公安立案了,然后接下來就是這位學生在買火車票準備回家時,被浙江杭州東站派出所民警抓獲。至此,一起尋釁滋事案件就此誕生。
作為一名法律人,看完網絡上的新聞報道以及網絡視頻后,認為這位學生的行為過于魯莽,不懂得尊師重道,即使老師當年有過錯,也不能如此心胸狹隘,該抓,抓的好。但是,回歸理性以及作為律師的理智,我認為該學生的行為明顯屬于違法行為,而不是犯罪行為,科予刑法可能違背了刑法的謙抑性,不妥。
公安機關以尋釁滋事罪刑事拘留,完全混淆了違法與犯罪的本質區別。
這幾年,法律界關于廢除尋釁滋事罪的聲音從未間斷過,因為這是一個不折不扣的“口袋罪”,可以通俗點理解“口袋罪”是一個很多種違法行為都可以兜進去的罪名。尋釁滋事罪的前身是“流氓罪”,關于這個罪名,讀者可另行查詢了解,本文不贅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為四種: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本條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行為方式具體規定為】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隨意毆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風、取樂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毆打相識或者素不相識的人。這里的"情節惡劣的",是指隨意毆打他人手段殘忍的,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造成被毆打人自殺等嚴重后果的等等。
(1)只要是針對人的身體行使有形力,即使沒有接觸人的身體的,也屬于毆打。例如,向他人身體揮舞棍棒但沒有接觸到他人身體的,成立毆打。
(2)在中國,毆打行為不是傷害罪的未遂犯,所以,毆打不以具有造成傷害結果的危險性為前提。換言之,倘若某種行為只能造成他人身體痛苦,但不可能造成傷害,也屬于毆打。
(3)如果行為人針對物行使有形力,因而對人的身體以強烈的物理影響的,由于不是針對人的身體行使有形力,不宜認定為毆打。
(4)使用有形的方法不等于行使有形力。例如,使他人飲食不衛生食品后胃痛的,雖然是有形的方法,但不應評價為毆打。
(5)由于尋釁滋事罪具有補充性質,所以,毆打不以造成傷害(輕傷以上)為前提。但是,一方面,造成了傷害結果的傷害行為,無疑符合毆打行為的要件;另一方面,如前所述,尋釁滋事罪的法定刑重于故意輕傷的法定刑。所以,毆打行為造成輕傷害結果的,也可能被認定為隨意毆打類型的尋釁滋事罪。
(6)基于同樣的理由,毆打不以聚眾為前提,更不以符合聚眾斗毆罪的構成要件為前提。但是,隨意聚眾斗毆的行為,通常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
隨意,一般意味著即使按照犯罪人的理性,毆打行為也不具有可以被一般人“理解”、“接受”的原因與動機。犯罪人的理性不同于一般人的理性,但一般人也可能站在犯罪人的立場、從犯罪人的角度思考問題。當一般人從犯罪人的角度思考,也不能接受犯罪人的毆打行為時,該毆打行為便是隨意的。從行為人角度而言,隨意,意味著行為人毆打他人沒有任何自我控制。刑法理論與司法實踐常常喜歡用是否“事出有因”來判斷是否隨意,亦即,如果事出有因,就不是隨意;如果事出無因,就是隨意。但是,任何故意犯罪行為都不可能是無緣無故的,換言之,任何故意犯罪行為都有其產生的主觀原因或動機。所謂事出有因,是指一般人可以按照犯罪人的理性“理解”、“接受”的原因;而事出無因,則是基于犯罪人的理性也難以“理解”、“接受”的原因。但是,毆打行為是否隨意,并不是一種純主觀的判斷,而是基于客觀事實作出的判斷??陀^上毆打的次數越多,遭受毆打的人數越多,被判斷為“隨意毆打”的可能性就越大。而且,一般人的“理解”、“接受”不是單純以行為人的動機作為判斷資料,而是必然同時考慮其他相關要素。所以,“隨意”的判斷具有相對性。例如,行為人雖然只是毆打他人一次,但毆打的原因是他人對行為人提出了良好的建議。對此應評價為隨意毆打,因為即使站在行為人的立場,也會認為毆打的原因不可思議。再如,數人中只有一人作出了對行為人不利的舉動,而行為人卻毆打了在場的數人。對此也應評價為隨意毆打,因為行為人毆打無辜數人的行為,不能被一般人“理解”、“接受”。反之,行為人毆打他人七八次,毆打的原因是他人諷刺了行為人的舉動。即使毆打的原因本身或許可以被一般人“理解”,但毆打的次數不能被一般人“理解”。所以,隨意并非單純的主觀要素,而是基于客觀事實作出的判斷。
在中國現階段,情節輕微的毆打行為不可能成立犯罪。所以,刑法作出了“情節惡劣”的要求。情節是否惡劣,應圍繞法益受侵害或者威脅的程度作出判斷。例如,隨意毆打行為造成輕微傷或者輕傷的,隨意毆打他人手段惡劣、殘忍的,隨意使用兇器毆打他人的;糾集多人隨意毆打他人的,多次隨意毆打他人或者一次隨意毆打多人的,隨意毆打殘疾人、兒童等弱勢群體的,均宜認定為情節惡劣。但司法機關必須注意的是,不能將毆打他人的“隨意性”本身評價為情節惡劣;只有當毆打行為同時具備隨意性與惡劣性時,才能以尋釁滋事罪論處。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是指出于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追趕、攔擋、侮辱、謾罵、恐嚇他人,此多表現為追逐、攔截、辱罵婦女。這里的"情節惡劣的",主要是指經常性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造成惡劣影響或者激起民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或者侮辱婦女的,則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追逐,一般是指妨礙他人停留在一定場所的行為;攔截,一般是指阻止他人轉移場所的行為。顯然,這兩種行為,都是妨礙他人行動自由的行為。追逐與攔截可能以暴力方式實施,也可能以威脅等方式實施。辱罵,是指以言語對他人予以輕蔑的價值判斷。辱罵不要求有特定的對象,對一般人的謾罵,也可能成立本罪的辱罵??謬樖且约雍λ藱嘁婊蚬怖娴仁马椡{他人,使他人心理感到畏怖恐慌,在許多國家是一項刑事犯罪,無論有無向對方動粗,無論是否行使暴力行動,即使只是語言上威脅受害者(對方),有死亡威脅或傷害當事人或其家族、公司、財產權等。包括死亡威脅、詐彈威脅、以自殺做威脅等。若意圖以此方式來獲取他人財物或利益而實行者,稱為"恐嚇取財"。情節惡劣的判斷,必須以法益受侵害或者受威脅的程度為中心。對于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他人輕微傷、輕傷結果或者導致他人自殺的,使用兇器追逐、攔截他人的,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追逐、攔截殘疾人、兒童等弱勢群體的,應當認定為情節惡劣。與刑法第293條第1項相比,第2項的要求似乎較為緩和。因為第1項除要求毆打他人之外,另要求“隨意”與“情節惡劣”;而第2項僅在行為之外設置了“情節惡劣”的限制性條件。但在罪名與法定刑相同的情況下,不能將該罪中的兩個類型作程度差異的解釋。所以,大體而言,第2項成立犯罪的情節要求,應高于第1項的惡劣程度。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有公私財物,是指以蠻不講理的流氓手段,強行索要市場、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財物,或者隨心所欲損壞、毀滅、占用公私財物。這里的情節嚴重的,是指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的公私財物數量大的;造成惡劣影響的;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造成公私財物受到嚴重損失的等等。
例如,乘坐出租車后,迫使對方不收受出租費用的行為,也宜解釋為強拿硬 要行為。強拿硬要行為雖然具有一定的強制性,但不需要達到足以壓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損毀財物,是指使公私財物的使用價值減少或者喪失的一切行為。任意與隨意的意義相近,但其程度低于隨意的要求,側重于說明行為不具有合法根據與理由。就損毀財物而言,任意,意味著行為違背被害人的意志。占用公私財物,是指不當、非法使用公私財物的一切行為。
“任意”,不僅是對損毀公私財物的限制,也是對占用公私財物的限制。占用公私財物的行為必須具有不正當性,但并不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情節是否嚴重,需要根據行為人取得、損毀、占用的財產數額的多少,強行的程度,任意的程度,行為的次數等作出判斷。由于本罪具有綜合性的特點,其保護法益并非單純的財產,故本項行為的結果并不限于財產損失。倘若強拿硬要行為造成他人自殺,也可以評價為強拿硬要情節嚴重。同樣,在自由市場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他人商品的行為,導致他人被迫放棄在市場經營,或者難以順利在市場經營的,也應評價為強拿硬要情節嚴重。強拿硬要、任意損毀或者占用公私財產數額較大的,當然屬于情節嚴重(至于是否觸犯其他罪名,則另當別論)。
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是指出于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動機,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制造事端,擾亂公共場所秩序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是指公共場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壞,引起群眾驚慌、逃離等嚴重混亂局面的。
對起哄鬧事行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判斷,應以行為時的全部具體狀態為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場所活動的重要程度、進入公共場所的人數、起哄鬧事的時間、公共活動受影響的范圍與程度等,是判斷行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重要資料。例如,行為人是在公共活動開始時起哄鬧事,還是在公共活動結束時起哄鬧事,行為是導致公共場所的少數人不能從事正?;顒?,還是導致公共場所的多數人不能或者難以從事正?;顒?,對于判斷結論會有重大影響。
行為人只要有上述四種情形中的任意一種,就構成尋釁滋事罪。但在審判實踐中,行為人往往既“強拿硬要”,又“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先“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后“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行為人為滿足其尋求精神刺激、開心取樂的流氓動機一般會實施多個行為,這時只以本罪一罪認定。
綜上,僅僅從法條的理解上,很明顯,該學生的行為并沒有給老師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更沒有任意損毀、占有公私財物價值達2000元以上。破壞了社會秩序,這是毋庸置疑的。另外,該學生扇老師耳光,是事出有因,并非無事生非。而且有十多年沒聯系的十多個同學愿意作證,這位老師在事發后并未報警,也足見該學生并不是隨意毆打他人這種情況。
且本文我根據常識以及司法實踐,做出分析以及理性的判斷,得出的結論認為該學生并未構成尋釁滋事罪。
對于該學生的行為,公安機關可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于行政拘留即可達到懲誡的目的,根本不應認定為犯罪,畢竟,刑法必須具有謙抑性,否則,公安機關就有濫用刑事拘留權的嫌疑。
寫于2018年12月21日 廣州
被定為尋釁滋事拘捕不合理怎么辦?
一,被定為 尋釁滋事 拘捕不合理怎么辦? 1,向市公安局法制辦或平度市政府法制申請行政復議并請求 國家賠償 ,賠償內容為非法拘捕的天數和令堂人身傷害的賠償如醫藥費 護理費 誤工費等等。 2,向市法院提起行政 訴訟 并申請行政賠償訴訟。賠償的內容是一樣。行政賠償訴訟要求申請人提供 證據 ,如醫院的醫療證明,派出所的人打人抓人等要有證據如 證人 等。 3,向市檢察院舉報民警 非法拘禁 。按照現行法律足以讓那些民警坐牢了。 一和二提出一項就行。也可以先用第一種辦法,不行再用第二種。第二種如果敗訴了,還可以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庭提起上訴。這兩種辦法都是不收取任何費用,當然路費得自己拿,如果請 律師 的話要用律師費。 二,被定為尋釁滋事怎么處理 爭取 取保候審 , 刑事拘留 加審查 逮捕 最長37天,如果逮捕了,取保的可能性就不大了。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 批準逮捕 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 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 監視居住 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現在,隨著人們的文化程度的提高以及法律意識和觀念的提升,我們會發現,一旦我們收到相關的政府部門的處罰等,我們都會先進行案件的了解,通過自身的認知或者網絡等的了解,判定其中的合理性,然后在了解相關的處理辦法。被定為尋釁滋事拘捕不合理如何做,具體咨詢專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