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期間賺的錢算共有嗎
我已經起訴離婚,有幾萬的存款,都是自己掙的,原告不想被分割,原告要怎么答?
婚姻存續期間的收入,如果沒有特殊或者法定的情況下,都是夫妻共同財產,無論你想不想被分割,法律上都是要分割的,原則上一人一半。如果對方有婚內過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如果對方自愿放棄也可以不分。
“都是自己掙的錢”,這話沒有用,除了遺產繼承,誰的錢不是自己掙的,地上掉錢你撿起來還得“折腰”呢,誰愿意把自己掙的錢分給別人?可是這不是你愿意不愿意的事,這是法律規定的,婚姻存續期間的收入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就是要一人一半。這不是什么“原告要怎么答”的問題。你想不分割這幾萬塊錢,就得在其他方面讓步,或者抓住對方婚內過錯的把柄。你什么好牌都沒有,空口白牙,上嘴皮一碰下嘴皮,怎么回答就能不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那還是洗洗睡吧,夢里啥都有。
過錯方不會少分或不分財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法院應依法判決。
女方起訴離婚,她打工五年的錢是共同財產嗎?她沒給過錢養家,也不知她有多少錢,可以以打工族的工資算嗎
這個應該算是
不過你沒有辦法證明這個錢的用途
只要在你們起訴離婚前,她的錢就已經不在她自己的戶頭里面的話,你就沒有辦法證明這個錢是你們的共同財產的哦
兩個人的共同財產,基本上都是不動產,像現金這種,是沒有辦法去界定的
離婚訴訟期間的收入算共同財產嗎
離婚上訴期間的收入是共同財產。
因為此時屬于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還包括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以及知識產權的收益等。
離婚協議冷靜期的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自愿原則,離婚協議冷靜期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自愿性和真實性,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冷靜期內,當事人可以重新思考離婚協議的內容和后果,以充分保證離婚協議的自愿性和真實性。
2、公平原則,離婚協議冷靜期的設定是為了保護離婚當事人的利益,確保離婚協議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在冷靜期內,離婚當事人應當充分考慮對方的合法權益,確保離婚協議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3、保障未成年人利益原則,離婚協議冷靜期的設定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的照顧和教育。在冷靜期內,離婚當事人應當重視未成年人的利益,確保離婚協議的內容不會對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響。
4、法律原則,離婚協議冷靜期的設定必須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離婚協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冷靜期內,離婚當事人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離婚協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綜上所述,如果離婚協議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的劃分等重要內容,變更可能會受到法律的限制,需要咨詢專業律師的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夫妻在離婚起訴期間自己掙的錢是否歸自己
法律分析:肯定是的。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離婚起訴期間也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此夫妻離婚起訴期間掙的財產如果沒有其他約定算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起訴離婚期間的工資算共同財產嗎
法律主觀:
起訴離婚后,法院還未做出離婚判決前,工資算夫妻共同財產。只要人民法院還沒有做出離婚判決的,夫妻關系仍處于持續期間內,對于這段時間取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歸夫妻共同所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離婚訴訟期間的收入算共同財產嗎
離婚訴訟期間的收入是否屬于共有財產?
肯定是的。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離婚起訴期間也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此夫妻離婚起訴期間掙的財產如果沒有其他約定算夫妻共同財產。
1、離婚訴訟期間收入算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判決生效前,這段時間的收入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為判決還未生效前,夫妻還出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起訴離婚期間一方創業算共同財產嗎?
你好:
1 可以書面約定為女方的個人財產。否則,在婚姻存續期間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2 等待二審,表明法院的判決未生效?;橐鋈匀缓戏ㄓ行?。
3 可以變更處理。涉及創業及其收益,由你方親人以明確地(書面等)贈與你一人的方式確定。這樣,也屬于你的個人財產。
夫妻離婚第一次已起訴法院不判離已分居四年,一方在外打工所得的財務,另一方有?
有的。分居期間,夫妻的各自財產仍是共同財產。
首先,分居不改變夫妻關系存續的法律事實。我國《民法典》第1062條列舉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p>
同時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以下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無論是民法典還是司法解釋,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前提都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夫妻關系,夫妻二人雖然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但只要沒有辦理協議離婚或者法院判決離婚,二人就仍然屬于合法有效的存續狀態的夫妻關系,故此期間夫妻二人的收入等財產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有權就此分居期間的財產進行分配。
所以男方有權分割女方在外打工的收益,女方也有權分割男方相關的財產。
另外,依據今年新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款“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的規定,雖然之前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沒有判離,但如今已分居4年,能判離婚的幾率相比以前還是大大增加了。
如果離婚自己賬戶的錢算共同財產嗎
如果離婚自己賬戶的錢不一定算共同財產,分以下情況:
1、夫妻一方在婚前獲得的存款,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所有的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期間獲得的存款,若沒有特殊約定的話,原則上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若約定婚后一方取得的存款屬于個人財產的話,那此時就應當認定為個人財產。
存款證明婚前財產如下:
1、婚前存款,是指在結婚登記日之前個人存款賬戶上的余額。
2、要證明婚前的財產,特別是要證明自己婚前的存款。如果是銀行卡的,可以通過打印銀行流水單進行查詢。但是,目前銀行流水單只能查詢1-2年的歷史記錄,因此,如果婚齡在兩年以上的,是沒有辦法通過銀行流水證明婚前存款的數目的。但是如果保管有銀行余額的通知短信,或者當時打印的經銀行蓋章的流水單也是可以證明婚前存款的數額的。如果儲蓄的存折,那么存折上顯示的的交易憑證與交易的余額就可以證明婚前的財產具體數額了。
3、根據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綜上所述,離婚個人存款屬于個人所有的部分,除另有約定外,則離婚時不進行分割;如果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先雙方自行協商如何處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一)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二)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