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留怎么處罰(外國人非法拘留怎么處罰)
警察不合法拘留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向拘留單位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或者派出所所在的公安分局的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訴。也可以向上一級部門投訴或者向檢察機關申請偵查監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第八條 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非法經營被拘留了怎么辦
法律主觀:
行為人涉嫌非法經營罪被刑事拘留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具體量刑的輕重以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而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國內非法拘留外國人怎么處理
法律主觀:
如果受公安機關罰款或者拘留處罰的外國人,對處罰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 申訴 ,由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最后的裁決,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 行政拘留 時間一到,拘留所會立刻放人。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 對于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本法的規定。 對于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第十八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我國司法機關和外國司法機關可以相互請求刑事司法協助。
非法拘留怎么處罰
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謂具有毆打、侮辱情節,是指為實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過程中進行毆打或侮辱。作為非法拘禁罪嚴重情況的毆打、侮辱是否包括毆打、侮辱行為獨立構成犯罪的情形,應當包括輕傷罪和侮辱罪在內,但是不應包括重傷害的故意傷害罪在內,對于過失造成重傷的,應適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結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傷的,則應根據本條第2款的轉化犯規定,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從重處罰,僅限于“利用職權”的情形;沒有利用職權的,不得從重處罰。另外,應當注意,行為人非法拘禁具有多個從重處罰情節的,應在更大幅度上從重處罰。比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又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就屬于這種情況。
非法拘禁罪的行為對象必須是有場所移動自由的自然人。由于人的行動是受意識支配的,所以身體活動自由就是意思活動的自由,這種自由事實狀態的,而不以行動者在法律上具有責任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為限。至于嬰兒、高度精神病人等缺乏變更其所停留場所的意思決定能力,完全沒有行動自由,不能成為非法拘禁罪的行為對象。借助于拐杖可以移動的人、能夠獨自移動的幼兒等,則能夠成為非法拘禁罪的侵害對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以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拘留該怎么辦
什么是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主體
非法拘禁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主觀方面
非法拘禁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過失不構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但不管出于什么動機,只要具有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故意實施了非法拘禁他人,即構成非法拘禁罪,如果非法剝奪他人身自由是為了其他犯罪目的,其他犯罪比非法拘禁罪處罰更重的,應以其他罪論處。
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我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币虼?,非法拘禁是一種嚴重剝奪公民身體自由的行為。
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亦即在法律范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身體行動的自由權利。
公民的身體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產、生活和學習的保證,失去身體自由,就失去了從事一切正?;顒拥目赡?。
所謂人身自由權,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自己身體活動的權利,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只有依法律規定被法律授權的單位才能依法剝奪其自由權,除此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客觀方面
非法拘禁罪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
這里的“他人”沒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錯誤或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還可以是犯罪嫌疑人。
無論是以暴力、脅迫方法拘禁他人,還是以欺詐方法拘禁他人,只要符合非法剝奪他人的身體自由的行為特征,均不影響非法拘禁罪的成立。
非法剝奪人身自由是一種持續行為,即該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于繼續狀態,使他人在一定時間內失去身體自由,不具有間斷性。
時間持續的長短不影響非法拘禁罪的成立,只影響量刑。但時間過短、瞬間性的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則難以認定為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標準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被拘留該怎么辦
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一方面要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爭取從寬處理;另一方面可以委托律師為辯護人。
第一,被刑拘之后,盡快聯系律師會見當事人,掌握案情,同時給當事人打一劑強心針,恢復信心。
第二,申請取保候審,為當事人爭取自由。
第三,收集當事人無罪或罪輕的證據,形成書面的法律意見,爭取不予批捕或不予起訴。
第四,與受害人談判,達成諒解,為當事人爭取罪輕情節。
律師介入可以了解案件的實際情況,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可以及時確定行為定性是否正確。越早委托起到的作用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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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治安處罰標準
法律主觀:
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行為是指違反法律的規定,用各種各樣方法、手段等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情節較輕者,不會夠成刑事處罰的行為。其實表現形式很多,如(非判刑、 管制 、拘留警察命令等法定原因或單位合法紀律約束)限制在一定區域內活動、居??; 非法拘禁罪 ,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 警告 : (一)毆打他人,造成 輕微傷 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五)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脅迫或者誘騙不滿十八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節目,摧殘其身心健康的; (七)隱匿、毀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的。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