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有贍養妻子的義務嗎(婚姻中丈夫不給妻子錢怎么辦)
婚內妻子患有雙相情感障礙丈夫有義務照顧嗎?一
親肢山敏親您好,婆有精神病離婚后,老公沒有贍養義務。
《老年人權益歷枝保障法》第14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贍養義務包括物質供養,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個方面。
經濟上供養有扶養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無經濟收入、或者經濟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最低生活需要時,要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贍養費用。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應當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條件;對于不能或不愿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應當為父母提供必要的贍養費用。
二、
老婆有精神病離婚后,撫養權歸誰
找法網提醒你,老婆有精神病離婚后,撫養權歸老公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離婚后的父母子女關系】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唯枝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三、
妻子有精神病,離婚時如何認定精神病?
1.司法精神病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以確定當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以及所患精神病的輕重程度,進而確定該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參照精神病醫院出具的有關診斷證明加以確認作為證明材料使用,但應以精神病人的利害關系人(一般指法定監護人)無異議為限,或由其他證據或事實相互印證作為判定證據;
3.參照群眾公認的事實和證據進行認定,當然,仍須以精神病人的利害關系人對所公認的事實和證據無異議為限。群眾公認的事實,一般是由精神病人住所地村(居)委會出具的真實性的證明材料,也包括精神病人的左鄰右舍對其長期的生活起居等基本情況的感知認識。
丈夫有贍養妻子的義務嗎二
法律分析:老公有義務養老婆隱謹笑。灶含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和接受扶養的權利是完全平等的,雙方應自覺履行扶養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晌清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丈夫有贍養妻子的義務嗎三
夫妻間沒有贍養義務,但夫妻存在扶養義務。
夫妻間的扶養義務是基于夫妻雙方婚姻的效力而產生的。夫妻扶養義務即夫妻在經濟上相互供養、生活上相互扶助的義務,為生活保障義務。
其目的在于保障夫妻共同生活,是婚姻關系的必然要求。在一般情況下,這種扶養義務是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實現的。夫妻間的缺和互相扶養,既是義務也是權利。夫妻都有扶養對方的義務,同時,也都有要求對方扶養的權利。在我國,夫妻間存在法定的扶養義務。
一、主要有以下兩種扶養方式:
1、直接扶養。直接撫養就是夫妻共同生活。即使在夫妻雙方存在財產約定的情況下,一方生病、喪失勞動能力的,對方也必須幫助醫治和維持其生活;
2、間接扶養。間接撫養就是夫妻不居一處,扶養義務人定期或不定期支付扶養費或給付實物,定期不定期幫助體力勞動和給予精神上的慰藉。間接扶養往往受扶養義務人的扶養能力限制,易產生糾紛。因此,夫妻間扶養應以直接扶養為主。
二、妻子對丈夫的父母有贍養義務嗎?
媳婦沒有贍養公婆的義務。根據法律規局扮陵定,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由此可見,媳婦不屬于贍養人的范疇,所承擔的僅僅是協助贍養義務,法律也沒有規定兒媳對公婆、女婿對岳父母負有贍養義務。
綜上所述,夫妻間沒有贍養義務,但夫妻存在扶養義務。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和接受扶養的權利是完全平等的,雙方應自覺履行扶養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桐戚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丈夫的責任和義務四
丈夫的責任和義務為:贍養父母、關愛妻子、教育子女。另外,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妻子的義務和責任如下:
1、負起養育和教育孩子的責任,對孩子不驕慣、不溺愛,不干涉丈夫對孩子的管教;
2、持家有方,日常開支量力而行,不超出家庭經濟能力去趕時髦物櫻宏;
3、當家庭經濟拮據時,不埋怨、不攀比、不埋怨丈夫;
4、照顧好雙方的父母,尊重公婆,不區別對待頌空,與丈夫的家屬和睦相處;
5、主動承擔家務勞動,學會做一手好菜,并時常變換菜肴,使丈夫用餐時感到滿足,讓他在香甜可口的飯菜里享受濃濃的愛意和家的溫暖;
6。關心丈夫,關愛家人。
綜上所訴,丈夫的責任義務: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侶,應該在精神上相互慰藉,經濟上相互扶助,無論丈夫或者妻子,只要生活困難需要扶養的,另一方必須對其盡扶養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條
【夫妻姓名權】夫妻雙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條
【夫妻參加各種活動的自由】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八條
【夫妻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的權利義務平等】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罩冊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夫妻相互扶養義務】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丈夫有扶養妻子義務嗎五
一、丈夫有 扶養 妻子義務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 》(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1059條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二、夫妻 結婚的條件 (一)、必備條件 1、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 我國 婚姻法 第四條規定:“ 結婚 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一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具體化,是結婚的必備的、首要條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這六個字,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首先,結婚必須雙方自愿,而不是一廂情愿,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其次,是本人自愿,而不是依他人的意愿為轉移,不許父母等第三者加以包辦;再次,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強同意,這就排除了一方或雙方半自愿半包辦的情況?!安辉S任何一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對“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的補充和強調。前面的規定是從正面的肯定,后面的規定是從反面加以限制。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 結婚年齡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晚婚晚育 應予以鼓勵?!?法定婚齡是指法律上規定的男女結婚的最低年齡。雙方或一方低于法定婚齡,不得結婚;達到或者高于法定婚齡后才允許結婚。這樣察搭規定是有充分科學根據的,是完全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它的基本精神是限制早婚,鼓勵 晚婚 、晚育。 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婚姻法在“結婚”一章中并未對一夫一妻制作專門規定,但在總則一章中已明確規定實行一夫一妻,禁止。因此在審查結婚申請時,必須嚴格掌握這個條件,認真核實。申請結婚必須是未婚者或者喪偶、 離婚 的人,避免發生重婚。 (二)、禁止條件 1、 禁止結婚 的血親關系。 “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這是因為血親很近的親屬間發生婚姻關系,會把某些肉體上、精神上的弱點、缺陷遺傳下來,容易生出癡呆、智力和體力都較弱的后代。 2、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結婚。 “患麻風病未經治愈或其培沒友他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 關于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我國婚姻法并未一一列舉,主要是指患花柳病和精神病的未經治愈者、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者、先天性癡呆等。 在《民法典》中規定了,男女雙方必須在自愿同意的情況下,辦理 結婚登記 手續,如果有配槐任何人的干涉和強制,該項 婚姻登記 則可以被認定為是無效婚姻,如果在婚后,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出現了意外情況無法獨自生活時,另一方都有 撫養 的義務,而且必須要履行該項義務。
離婚丈夫對妻子有贍養義務嗎六
法律主觀:
有的,子女對父母有 贍養 扶助的義務。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關系的變化而改變。父母對子女有 撫養 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腔并女,有要求父母付給 撫養費 的權利。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 贍養費 的權伍讓跡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滑吵養費的權利。
丈夫有撫養妻子的義務嗎七
法律主觀:
丈夫有扶養妻子義務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夫妻之間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具有相互扶養的伍讓跡義務,在其中任意一方需要扶養時,其配偶都應該履行扶養義務。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腔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滑吵姻家庭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